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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暂行办法 2017版

为深化教育改革,适应社会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拓宽学生就业渠道,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学院鼓励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辅修专业、双学位,为对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辅修和双学位教育的教学要求

第一条 双学位教育,是指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二条 辅修专业教育,是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在修读本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院考核同意,选择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考试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成绩以上后,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的教育形式。

第三条 承办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系部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承办系部必须严格管理,选派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1)辅修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25分,其中辅修理工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0分,辅修文、管、经、法、艺学科类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不少于25分。

(2)双学位教育必修学分须在辅修学分基础上增加15-17学分,其中实践课程5学分,理工类专业的毕业设计12学分,其他专业学位论文10学分。

第五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采用单独编班的教学形式,纳入学院统一的日常教学管理,由学院教务处统一下达教学任务;各系部可根据专业和学生人数自行决定班级规模,但独立编班人数不少于20人。


第二章 申请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申请辅修、双学位教育的条件

(1)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是已修满主修专业5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的在校本科生。

(2)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是修完一年级主修专业全部骨干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无补考科目的在校本科生。学分和绩点计算办法按照城市学院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申请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程序

(1)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于每学期第15周查阅学院公布的辅修专业、双学位目录,并向本人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由学生所在系部按本规定有关条件,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每学期第16周内报辅修专业、双学位开设系部签署意见,并在该周内将各专业学生情况汇总,报教务处审查。

(3)教务处对各系部所报申请表审查后,批准实施,公布名单,并通知学生办理注册及交费手续,未注册和未交费的学生不得参加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

(4)修读的学生在教务处办理听课证,听课证加盖教务处公章方能生效。


第三章 辅修专业及双学位教育的成绩与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取消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资格:

(1)主修专业的课程考核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出现不及格者,或主修专业课程有1门以上(含1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但给一次重修机会,重修课程每学期不超过2门,重修仍不及格者;

(3)违反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学习期间不准缓考的规定,擅自缺考者;

(4)考试作弊者或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学生所在系部必须在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公布时,及时对参加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学生成绩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上情况,应立即上报教务处,并通知有关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单位。

第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期间,如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了相同的课程,在课程内容、层次、学分数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且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由本人申请,主修专业所在系部核实,经辅修或双学位开设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

第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期间,如果主修专业课程所得学分低于该专业有关规定,主修专业所在系部应给予警示,并可建议终止该生辅修、双学位课程的学习。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时间安排如有冲突,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凭所在系部证明向辅修专业、双学位开设系部请假。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成绩,由开设辅修专业、双学位的系部负责管理,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待学生修业完毕,将成绩单制作一式三份,分别存入学籍档案和学生人事档案,并交学生本人一份。

第四章 结业与学位资格审定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学生的结业及学位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办理,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其辅修专业课程及成绩,可作为选修课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库中,或者颁发辅修成绩证明。

第十五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位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符合获得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双学士学位,该学位属于辅修学位性质,证书加盖“辅修双学士学位”字样章。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可发辅修结业证书。所修课程成绩或学分未达到双学位要求但已达到辅修毕业要求,转发辅修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学习,可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以旁听形式补修所缺课程,经考试获得规定学分,补发辅修结业证书,但不补发双学位证书。学生回校学习、参加考试、交通、食宿等自理。

第十七条 学生完成双学位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但主修专业为暂结业状态,终止双学位学习,学习形式转入辅修专业教育形式。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学生须按学分缴纳学费,学分(含重修学分)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学费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院留成70%,院系提成30%。系(部)提成的费用主要用以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教育的各项管理工作,授课教师(含实践课程、毕业设计、专业学位论文指导)的课时费用不计入院系提成的费用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按选课学分数缴纳学费,若学生因故终止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或未能完成规定所修学分,已交的学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工作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以此类推,下同),优秀折合为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考试不及格但重修后及格的课程,按最后成绩记分,并确认学分,其绩点为实得绩点-重修次数×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