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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学院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2017版

为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学院与境外多所高校开展学生交流学习活动。为规范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管理,做好赴境外校际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与学分认定工作,特制定《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于校际协议,与境外高校开展的学生交流学习项目。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分为交流学习类、特色专班类、攻读学位类。

第二条  选派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交流学习类项目,学生在境外院校所修课程与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原则上保持一致;特色专班类交流学习项目,学院与交流院校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共同管理学生;攻读学位类本科生交流项目,学院与交流学校签订课程及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协议,共同进行教学管理;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按申请院校的入学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学生自愿申请,学院择优推荐。

第四条  与境外高校开展学生交流学习项目,须由分管院领导、国际交流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及相关院系会签,并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展开宣传、选拔和派出学生。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由国际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国际交流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及相关系部共同负责实施。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拓展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渠道、制定派出计划、统筹选派工作,并协助学生办理境外院校录取和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完善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培养机制,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和赴境外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的备案、认定等手续。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在境外期间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掌握学生在外紧急联络方式。

第八条  各院系指派专人负责协助学生制定赴境外交流学习研修计划、准备申报材料,确认学生在境外期间所修课程、学分、成绩,定期向在境外的学生了解其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二章 选派

第九条  选派条件

一般从本科大二、大三及大四学年的学生中选拔。

1.思想品德好,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

2.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能完成接收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4.符合交流项目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条  选拔程序

1.国际交流中心制定选派学生赴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计划,并向相关院系发布可推荐学校及专业简介、可接收的学生名额。

2.相关院系向国际交流中心提交推荐学生名单,并综合学生思想品德表现、学习成绩和外语水平等进行排序。

3.相关院系组织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签署《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承诺书》、《家长(监护人)同意书》、《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并提交给国际交流中心。

4.国际交流中心根据选派计划对学生进行选拔,确定初选名单,报学院领导审议,确定派出人选。

5.国际交流中心对派出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派出程序

1.教务处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2.相关院系组织学生准备申报材料,汇总后提交给国际交流中心。

3.国际交流中心审核申报材料后提交给接收院校,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联络接收院校协调安排接站事宜。

4.国际交流中心组织学生选课,并将课程报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审核、备案。

5.对于确定派出后无特殊原因而放弃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学院任何赴境外交流项目。

6.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视具体交流项目而定。交流学习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一学期,特殊情况的,经学院审批后可放宽至一学年;特色专班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攻读本科学位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攻读硕士学位类项目视学生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接收院校的校纪校规和该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对违纪违规的处分,按接收学校规定和程序执行,并记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在境外的课程学习、学分和成绩认定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东理城教[2013]19号)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在境外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终止学习并返校,必须向国际交流中心和接收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转往其他学校。学生在境外有私自转变出境身份、转换学习单位、逾期未归或无故不能完成接收院校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等行为,学院将视具体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交流期满后按期返校并到所在院系报到。向国际交流中心提交《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赴境外校际交流学分认定表》。未经学院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延长在外期限,交流期满一个月内不能按时返校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将境外院校开具的成绩单报送所在院系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赴境外校际交流学分认定表》为学生办理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等手续。

第十八条  返校后的学生有义务向所在院系负责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事务的专人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下一批前往相同院校的学生了解在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九条  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参加原所在专业(班级)的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各院系不得遗漏学生的各种评优评奖工作。


第四章   费用

第二十条  学生赴境外学习期间按正常标准向学院缴纳学费和注册费,交流一年及以上,交流期免交住宿费。

攻读境外高校硕士学位的,学生费用自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