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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2017版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和《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籍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统一规划,择优办理。

第三条  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系批准,拟转入系同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将结果向全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分管副院长签发。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一年级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别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参军退伍或休停学后申请复学的学生,原专业已经取消,申请转入相近专业者。

(五)各类教学改革(包括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学分制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创业等)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经进入第四学期以上学习(含第四学期)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者。

(三)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四)有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指期未考试成绩)。

(五)拟转入专业班级人数已达教学容量限制者(理工科专业行政班单班人数不超过50人,非理工科专业行政班单班人数不超过55人)。

(六)不符合所申请转入专业条件,未获转入系批准者。

(七)有违纪违法行为记录者。

(八)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如定向生,或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等。

(九)分数低于转入专业最低分数线者(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十)应作退学处理者。

(十一)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程序从第一学期末开始。第一学期第十六和十七周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批准后在下一学期编入同年级专业班学习;学生在2-3学期末申请转专业者,经批准后须编入下一个年级专业学习。

第七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转专业审批表》,注明申请理由,由本人及家长确认签名。

(二)申请学生原所在系根据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审核学生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系内讨论后由负责人签署转出意见。

(三)申请转入专业系根据第二章第五条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审核学生的具体情况,并进行系内讨论后由负责人签署转入意见。

(四)学生处根据第二章第五条第七款的规定审核学生的具体情况,并签署意见。

(五)教务处根据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的规定审核学生的具体情况,并复核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规定内容,对申请转专业人数超出教学容量限制的启动择优办理程序(根据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进行排名,按分数由高到低确定录取资格)。

(六)汇总名单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在院内公示后,由分管副院长签发。

(七)签发后的专业结果在学信网中进行修改。

第八条  转专业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纪律,安心于所在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学分要求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  转专业以前已取得的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课程学分,转专业后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它课程学分,可作为部分选修课学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转专业工作应按公开、公平原则进行,学生凡是在转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转专业材料、伪造各级部门审签,骗取转专业批复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严禁各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程序、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凡有违规自行操作者,报请学院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细则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