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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学院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7版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课程的管理工作,现对原《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八、九条规定补充修改如下:

一、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每学期修读课程获得总学分的最低要求为18学分,交流期间本专业对应学期中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应修课程总学分低于18的,则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为最低要求。

二、学生应在获批交流学习资格后,离开学院前,根据交流学习修读课程的学分要求及对方院校课程安排情况预选课程,并将课程情况汇总填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交流生交流学习课程审批表》(以下简称“课程审批表”),按要求办理完成审批程序后方可离校。

三、学生所属单位应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课程审批表》。查实学生所选课程是否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生应修课程相符或相近;审核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四、学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提供对方院校出具的成绩证明,由教务处统一审核,并按照成绩证明中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备注为“交流学习成绩”。

五、交流期间实际修得学分不能满足交流学习期间修读课程获得总学分的最低要求者,应在返校后通过选修等方式修够学分。

六、本补充规定从下文之日起实行,与其它原有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补充规定为主。

七、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