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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学院重修管理细则 2017版

文章附图

为完善课程重修管理,规范操作过程,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重修对象

1.期末考试不及格科目,在下学期开学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旷考、考试舞弊及按规定不允许正常补考者;

3.因转学、转专业等原因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者;       

4.因无故缺勤,达到课程授课时间1/3以上或平时成绩不及格而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者。

5.课程考核已通过,但对成绩不满意者。


第二条 重修申请

每学期补考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组织各单位开展重修课程的报名工作,申请重修的学生需按要求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重修申请表》,由各单位教学秘书、系主任审核,并汇总本单位的学生情况报教务处。


第三条 重修方式

1.开班重修: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人数达30人的,以开班重修方式进行,上课时间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跟班重修: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人数少于30人的,以跟班重修方式进行,学生插入下一年级相同课程学习,并跟班进行考试。


第四条 教学要求

1.开班重修的课程学时原则上控制在原课程学时要求的1/2以内,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并布置作业。教师依据上课考勤、作业等情况评定该课程的平时成绩。

2.跟班重修的学生与所跟班级其他学生一起参加正常教学与考勤,原则上学生重修课程修读时数不得低于该课程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1.跟班重修的按实际重修学生人数计入教学班人数核算教学工作量。

2.单独开班上课的,教学工作量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学工作量及课时酬金计算办法》对应标准计算。


第六条 考核及成绩评定

1.单独开班重修课程在13-14周组织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2.跟班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为该课程正常考试时间。

3.若重修课程考试与其他教学环节发生时间冲突的,可申请缓考

4.未经批准重修的学生不得进入课堂修读课程和参加重修课程考核,否则,考核成绩无效。

5.重修考核及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及格不得参加补考。

6.课程的总评成绩依据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按学院相关规定计得出,任课教师提交重修成绩时,备注一栏须注明“重修”。


第七条 其他

重修考试仍不及格的处理办法及重修总次数等内容,参见《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籍管理条例》第八章相关规定。